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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9年7月1日施行。《证券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毫无疑问,《证券法》的出台,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仔细研究《证券法》条文和相关法规时,感到《证券法》存在着如下立法上的不足,存在着一些不易操作的情形: 2、《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理解是局限于证券交易所,使证券市场被限于一个很小的证券交易所范围。因而《证券法》不可能对柜台交易、店头市场等作出规定,而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应当包括各种交易手段与场所,当出现一些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时可能会出现监管的真空,或者投机者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来损坏证券市场。 3、《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规定仍然偏于原则和粗略,实际中仍有许多问题诸如股权变更与收购行为的界定、证券管理机关和交易所审核的标准、收购方的身份的限制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与上市公司收购密切相关并频频发生的其他重组模式,诸如国有股划拨、授权经营、上市公司资产置换等也未在《证券法》中作出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存在某些问题无章可循的情况。 四、《证券法》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有“株连”、“连坐”之可能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仔细分析这两条法律条文,存在以下问题: 1、第161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是经济、行政、刑事责任中的哪一种?亦或是独立主体的完整法律责任? 2、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法律责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为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为赔偿责任。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即可以同时向主、从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只有主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对于从债务人而言,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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