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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79年开始对外直接投资以来,海外投资有了迅速发展,规模以中小型项目为主,类型以贸易性项目为主,地区分布多集中于南北美、亚太地区。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对外投资仍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国家风险的防范便是其中之一。 1.继续与他国签订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我国已经与数十个国家签订了类似协定,但多集中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国家风险发生的概率,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今后我国应积极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协商和谈判,尽可能签订双边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尽量降低国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给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投资担保或保险,可借鉴外国经验,成立专门的官方担保机构。现阶段可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利用其业务范围广、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险服务,必要时,可由外经贸部、外交部、人保三方协调确定在某些国别强制实施,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3.我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各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活动,积极推动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最后达成一致,积极推动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建立,将我国的对外投资保护工作纳入国际保护体系。 (二)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是国家风险的直接承受者,应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 1.建立国家风险自我防范机制。首先在进行对外投资之前,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提出“国别评价报告”,对国家风险的大小进行宏观分析,同时要从微观方面分析企业对国家风险的适应能力。其次,在国内总公司统一控制下,在海外子公司设立国家风险控制机构,在国内设立专门的国家风险处理部门,并相互配合。 2.采取积极有效的海外投资策略,主要有:(1)投资分散化,即将投资的客体分散,实行投资地域、行业、产品等的分散化和多样化,实行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并举。(2)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对外投资宜尽量采取与东道国当地企业合资、合作的方式,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将一部分国家风险转移给东道国政府或企业。(3)适时调整投资方式,对我国一些采取股权形式与当地或第三国企业合资组建的海外企业,在东道国国家风险增大时,可以考虑出卖股权或转换为银行信贷,以回避风险。(4)建立风险转移机制。我国企业在风险较大的国家进行投资时,可以要求当地政府、信誉较好的银行或公司给予担保和补偿。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在预感国家风险可能性较大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政治险。(5)积极调整经营策略。当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东道国政策发生冲突时,应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避免国家风险。 3.灵活掌握和运用撤资战略。当某种国家风险已经发生,危及我国海外企业生存和发展时,从东道国撤资无疑是唯一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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