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管理论坛 | 理论模型 | 资料中心 | 企业软件 | » | ![]() |
» 战略理论 | 市场营销 | 人力资源 | 组织行为 | 财务金融 | 产品生产 | 经济学 | 专题文章 | 书籍下载 |
|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亟待进一步完善。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 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 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软”的问题,最终要在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对涉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相关人询问和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权利;对其有关的协议、帐薄、凭证和其他资料有查询、复制权;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财物,有查封、扣押权。这样就消除了长期以来有些单位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扣押、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财物的疑问、指责和行政应诉中的困惑。另外,还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 其一,要弥补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空白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低于成本销售、搭售以及商业诋毁行为等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罚则,使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出现“真空”状态。 其二,要健全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最高罚款10万或20万的处罚,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产生了有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愿意接受罚款的现象。 其三,对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依据,由规定的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重标准计算,提高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实践中,违法行为人由于种种原因,如为逃避打击故意低价销售或确实因经营不善,未有盈利,甚至亏损;有的案件在调查时,违法行为人不提供物品购销发票及成本核算、销售价格等计算违法所得的证据,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违法所得无法核实、难以计算。增加了以违法经营额计算罚款依据,不仅可以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比较简便、易操作。 其四,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事处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保障。正如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所言:“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为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应进一步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 |
|
[ 电话:0571-85462761 王先生 QQ: 124520435 管理交流QQ群:54627770 软件服务QQ群:52786841 - 中国杭州
- 浙ICP备060220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