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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诉讼的难点及对策论文 www.onlyI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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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银行提起诉讼的原因,绝大部分是借款户久拖银行贷款本息不还,诉讼的结果十有八九需要强制执行。但实际执行起来也比较困难,表现在:一是借款人实无还款能力,更无有效资产,难以执行。这类诉讼,银行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损了夫人又折兵,不但收回贷款本息遥遥无期,还要支付诉讼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实是事倍功半。二是执法部门力度不大,由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多种关系,无疑影响到执法的力度,使一些拖欠银行贷款的人逍遥法外。三是银行胜诉后法院判决的有效资产(如地皮、房屋)的变现值常常低于借款户应偿还贷款本息值,形成资产倒挂,造成国家资产损失。

难点二:行政干预,执法偏向

这是基层行在依法经营中遇到的最棘手的难题。金融部门收贷收息,如果影响到本地的利益,影响到企业的税收、利润等指标,地方政府保护主义思想便作祟,认为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地方的,银行亏损亏国家,企业亏损亏地方财政,轻则出面干预,重则要求法院不予受理,使银行难以依法经营,银行资产流失悬空,也使法院执法偏离,倾向地方。

难点三:起诉费用高,回款率低

由于地方财力紧张,法院办案经费捉襟见肘,难以应付各方面的开支。于是,要求起诉方(银行)在支付正常费用的前提下,还要按收回贷款本息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活动费”以及相关的接待费、车子油费等开支,一笔官司下来,尤其是碰到“空壳官司”,法院难以执行,银行更是得不偿失。同时,受执行的力度、借款户的还款实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讼的效果总不尽如人意。据对江西星子县工行、建行统计,近三年,贷款胜诉的回款率仅为20%。

难点四:银行缺乏法律人才,诉讼被动,难以应付

银行作为一个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对人才的素质要求很高。目前,基层行的人才结构比较单一,单一型、操作型的专业人员多,法律人才麟毛凤角,屈指可数。既懂金融知识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人才更是寥寥无几。基层行目前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打官司无一不是聘请律师。由于诉讼的期限较长,从受理到审理、审结、执行等过程,一般需要半年左右,由此花费基层行大量的时间、精力,领导疲于应付,影响其它工作。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利益的驱动,影响执法的力度;也有行政干预,使执法错位。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社会信用的下降。由此产生的后果,不仅损害了银行自身和国家的

利益,也降低了执法的权威,助长了社会的疲软,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加强执法监督,改善执法环境

金融法律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国家的经济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金融法律执行得好,就会改善金融环境,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反之,则会恶化金融资产质量,削弱银行资金实力,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执行好金融法律法规,不仅要求金融部门自身要带头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也要求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执法的监督和指导,把金融法律的实施纳入其执法监督程序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金融执法情况的综合汇报,加强检查督促,提出改进意见。同时,金融部门尤其是人民银行要主动向地方人大或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金融执法情况,争取支持,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把金融法制建设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二、克服保护主义,排除行政干预,依法办好金融

金融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一活,全盘皆活。因此,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积极支持金融依法经营,帮助其创造一个宽松执法环境。司法部门不仅要加强对金融执法的指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也要加强对自身监督,克服利益驱动,不为情动,不为权动,不为利动,排除阻力,秉公办案,努力提高金融诉讼的质量和效果。同时,地方行政长官,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意识,不干预金融办案,不干预银行依法经营,热情支持金融部门为维护正当的权益而开展的诉讼活动,并为其创造便利的办案条件。

三、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

随着“四法一决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颁布,金融法律已日臻完善。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宣传攻势。金融部门首先要带头学法守法提高执法水平。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向社会宣传的力度,使广大群众和企业了解金融,了解金融法律。只有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金融诉讼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法律培训,培养银行自身的法律人才

当前,金融部门存在着法律人才供需紧张的突出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金融部门的依法经营和由此产生的金融诉讼的开展。解决的办法,一方面要有重点地选调法律人才到银行,改善人才构成,培养法律骨干和自己的律师。另一方面,要加强

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把法律培训纳入到银行整个培训中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使银行的法律人才脱颖而出。

五、组建金融法庭,形成执法合力

目前,金融诉讼执行不力,效果不甚理想,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银行无专门的法律机构、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也有关系。笔者建议,应组建金融法庭,一方面,可协调银行和执法部门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磨擦,发挥整体功能。另一方面,可大大提高执法力度,树立法律权威,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果,有利于银行依法经营,依法保护国家的信贷资产免遭损失。

(责编: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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