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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本文试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及对策等问题作些探讨。 2.相对贫困和心理上主观贫困问题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适当拉开,有些企业和个人迅速致富,出现了“百万元户”甚至“亿万富翁”等。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饥饿起盗心”的现象已不多见,但相对贫困和心理上的主观贫困问题倒是更多地反映了出来。一些人为了追求所谓的“现代化富翁生活”,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超出自己的能力和条件,妄图占有更多的社会财富,梦想一夜变成“百万富翁”,因而大肆进行利用假提货单、假合同等诈骗巨额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活动,危害社会。这种犯罪,已不再是为满足基本温饱需要而犯罪,而是脱离实际可能和正当途径,非法牟取暴利的犯罪。 3.市场经济法制不够健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制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不少漏洞。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金融、财税、证券、外汇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配套解决等问题,使经济犯罪活动有隙可乘,许多经济犯罪主体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4.一些内部单位疏于管理和防范。有的金融单位只注意业务开展、规模扩大,而轻视安全保卫工作,使已建立的规章制度得不到落实;有的单位领导疏于对职工的教育管理,甚至把一些有这样或那样劣迹的人员安排到要害岗位,为他们伺机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有少数工作人员思想麻痹,警惕性不高,防范意识差,工作不负责任,对借贷人员的资信、各种票据、资信证明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还有的违规经营,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5.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由于打击经济犯罪是一项多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系统工程,所以造成打击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经济犯罪往往与正当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使罪与非罪难以界定,影响了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经济犯罪受害人的矛盾心理导致犯罪不能被及时发现,有些经济犯罪案件发生后,单位领导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本单位、本部门声誉,便隐匿不报或报案太迟,给侦查破案造成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办案部门存在着重追赃、轻打击处理问题,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四是与经济犯罪关系网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些经济犯罪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地方部门的纵容、包庇,甚至鼓励;五是由于目前经侦人员量少质弱,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办案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客观上减弱了打击力度,直接影响了打击经济犯罪职能的发挥。 三、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对策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把经济建设搞上去的需要,是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经济犯罪的一些苗头明确指出:“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一定要失败,对内搞活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江泽民总书记也多次强调,打击经济犯罪“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我们手软心慈,犯罪分子就会更加猖獗起来。不采取严厉措施,不用重典,是绝对不行的。”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深刻揭示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极端严重性。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打击经济犯罪摆在重要位置,同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认识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同志,要把经侦工作做为一把手工程列入议事日程,并定期分析经济犯罪形势,研究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经济犯罪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掌握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犯罪动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对大要案件要亲自过问。 2.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 公安机关要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把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全部管起来,并切实管好。同时,要尽快理顺经侦体制,充实经侦力量。为了便于集中研究掌握经济犯罪情况,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全国公安机关要建立自上而下的经侦机构,实行统一的队建制。省、省会市和大中城市经侦部门,除做好对下级经侦部门的宏观指导和案件的组织、协调和督办,以及在情报、技术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外,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上。要在经侦系统全面实行办案责任制,把侦查破案的任务落实到办案民警头上,做到谁办案谁负责,把工作做到底,同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移送起诉等各主要环节上,制定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并与经侦民警的晋级、晋衔、立功、受奖挂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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