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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官代表团去年对美国进行了一次考察、学习和访问。匆匆20多天的了解可谓是以管窥天,愿大家能从我们的记叙中窥出美国法院工作的大貌来。

在尼克松就读过的学院里听课

大凡读过《尼克松传》的人都记得,尼克松是加州人,曾在惠蒂尔法学院读过书。我们到达美国后的第一课就是在惠蒂尔法学院的教室里进行的。担任主讲的是该校兼课教师、北美南加州华人写作协会的法律顾问王春宇律师,他系统地讲述了美国法院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在美国,法学院教育、律师资格、法官职位三者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作为第一步,大学生毕业后要成为律师,必须考入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经过三年学习考试及格,再经州律师协会考试合格,取得州最高法院许可证,方可在该州执行律师业务。其次,要成为法官,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并工作若干年后才有资格被提名或参加竞选。加州的法律就规定,所有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取得州律师资格并至少工作了十年以上。

“欢迎到联邦法院来”

这是当我们步入刘成威法官的办公室时,他在计算机里打出的欢迎辞。

刘成威———美国联邦第九巡回区加州中部地区法院法官,是目前在美华裔中唯一的一名终身任职法官。他着重向我们介绍了美国法院的体制,让我们明白了在美国法官的不同任职资格标准。

平行的两种法院系统。由于美国的政体为联邦制,故其在法院的设置上与我国的明显区别便是它有两种平行的法院系统。

一是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政府设立。它一共分为三级:(1)地区法院。国会将全国划分为94个联邦司法地区,每个地区均有自己的地区法院。此种法院是联邦的审判法院,可以有证人作证,陪审团出庭参加诉讼。(2)上诉法院(巡回法院)。国会将地区法院以组划分,使其成为12个巡回区域,每个区域里有一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将审查地区法院的法官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也审查联邦行政机构作出决定的案件。(3)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设在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案件可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是,它不必对全部案件作出审理。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只审理上诉至它的案件中的一小部分。

二是州法院系统。州法院由州或州之内的县或市设立,一般分为四级:(1)市立法院。它具有有限的管辖权,是州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法院,其案件可上诉至高等法院。(2)

高等法院。它具有普遍的管辖权,其案件可上诉至管辖该高等法院的中级上诉法院。如果是死刑案件,则直接从高等法院上诉至州最高法院。(3)中级上诉法院。此法院设置依人口多少来决定,在此审级中,不能提供新的证据,也没有陪审团,它仅审查下级法院的法官适用法律是否正确。(4)州最高法院。它具有特定的管辖权,是州内案件的最终决定者。

两种法院各自的管辖权。管辖权涉及一个法院被授权审理案件的类型。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对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作出了限制。通常,它只审理涉及联邦宪法、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美国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案件涉及外国的外交官,以及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比如海事和破产案件。它也审理基于州的法律但涉及不同州的当事人的案件。

州法院的管辖权。州法院具有广泛的管辖权,它审理基于州法的案子。公民个人之间大量的案件,如盗窃、违反合同、家庭纠纷、交通违章等通常都是在州法院审判。

这其中主要应明确的是市立法院和高等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划分:市立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争议金额25000美元或以下,高等法院则是25000美元以上;市立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是轻罪(一年以下徒刑),高等法院则审理重罪(一年以上徒刑)。另外,小额诉讼,即争议金额五千美元或以下的案件,由市立法院受理。

两种系列的法官。

一是联邦法院法官。联邦法院共有1500名法官和司法行政官。司法行政官也像法官一样属司法官员系列,但它是由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任命,享有部分法官权力。每年联邦法院要受理大约一百万件案子。联邦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一般而言,联邦法官都是终身职,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经由国会弹劾和犯“叛国、受贿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宪法第二条第四款),才能免去其职务。宪法第三条也禁止降低联邦法官的工资。以上两种宪法保护———终身职和薪金保障———使法官能依法作出判决,即使这些判决不受欢迎,也不用担心失去工作或工资

被削减。

二是州法院法官。全美国有约三万名州法院法官,每年受理的案子超过二千七百万件(不包括交通和停车违章案)。州法院法官一般由州长任命,州议会认可,市立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也可经由市或县范围内的无党派选举产生(基于选举法官应独立于政治的考虑)。除州最高法院的法官为终身制外,其它各级法院的法官的任期一般为六年,期满后如欲连任,则必须参加连任竞选。

举行“世纪审判”的高等法院

洛杉矶高等法院,这个成立于1850年的法院在1995年审理了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死前妻尼科尔及其男友戈德曼一案。这次审判被美国社会称为“世纪审判”。

在这里,专门审理重罪案件的史蒂文·楚来革法官接待了我们。他向我们介绍了洛杉矶高等法院的基本概况,并对美国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步骤作了简介。

美国法院审理案件有四个基本步骤:

将案子诉至法院。法院要决定一个争议,某人必须将其诉至法院,并且,这一争议也必须是一个法律事项,法院不可能解决任何类型的争议。

审前行为。这又有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分。民事案件在审判前,一般举行审前会议来鉴别审判中的争论问题,从而避免审判中将时间浪费在轻微的或无关的问题上。通过审前“发现”,律师们相互检查对方的文件并询问对方的证人,这种审前行为通常导致案子的解决。刑事案件在审理前,刑事被告方进行全面调查,通常会集中到政府(美国的检控方属于政府部门,它代表政府提起公诉,所以一般就称其为政府方)的证据是否合法取得问题上。在审判前这种依证据而双方相互质证的结果会导致政府方放弃指控,或者被告方决定承认有罪。

审判。虽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审判,当事人都有绝对的权利参加,但审判通常耗力又耗财,并且有的人也并不希望行使这种参加审判的权利。而且,如果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作出同意进行即决审判指未经陪审团听审而作出判决,如债权人提出足够证据即可据此判决,或者驳回案子,那么,就不用进行审判。所以,90%的民事案件并不进行审判,而且大致上也有同样比例的刑事被告承认有罪并被判刑,也就不用审判。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自己解决纠纷或者刑事被告不承认有罪,法庭就必须通过审判来解决。

法庭里,坐在法官左前方或右前方一个长方形区域里的一群人就是陪审团。在联邦刑事案件中,通常是12

个陪审员,但联邦民事案件陪审员的数目则在6—12个之间。陪审员是从一个地区里已登记的投票人或领有驾驶执照人的名单中随机选出。在每次审判前,法官(有时是律师)要对这些陪审员进行提问,看看他们是否对案件公正无私,律师可以不用讲出任何正当理由而拒绝一定数目的陪审员。

上诉。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的被告和民事案件的败诉方均有权提起上诉。上诉的提起均基于指控地区法院程序上的错误或对法律的解释错误。但在刑事案件中,如被告被判无罪,则政府不能提起上诉。民事案件中,美国政府也可像任何当事人一样提起上诉。对上诉法院的观点不满意的当事人可请求最高法院复查其案。只在几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才必须判决案子,而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复查某案,则全由最高法院自己来决定。每一年,最高法院仅对要求其复查案件总数不到10%的案件进行复查。

庄严美丽的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首都华盛顿,白色穹顶的国会大厦后门和林肯纪念堂遥遥相对,中间是一块巨大无边的草坪,人们在上边踢球、散步、游戏……国会大厦正门左前方,便是庄严美丽的用白色大理石建成的联邦最高法院。

在美国,作为三权之一的法院常常与政府、立法部门相距不远,而且,美国法院的建筑从外观而言,都显得宏伟、庄严、大方。内部设施方面,其安全检查给人印象深刻,一般都要经过X光线检查。

法官们的办公设备也很先进,每人均备有电脑,世界各地发生的大事随时都可以从电脑中查出并复印,甚至我国人民日报等报纸登载的内容也比我们在昆明知道得迅速。几乎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中型图书馆,每个法官还有自己的小型图书馆。

由于设施先进,资料丰富,法官素质较高,故办案效率也很高,每个法官一年办案数约在500至700件之间。法官们抓紧时间办案的劲头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为他们几乎都是挤出办案时间的空隙来接待我们的。

此次美国之行,不仅学到、看到了美国法院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而且也收集到了一些法律方面的资料。学然后知不足。20天的比较学习,使我们更加明白了中美之间在法律上的差异,同时也更加增强了信心。只要全国人民同心同德、一致努力,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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