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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刑事赔偿案的法律分析 (二)请求人郑某要求的刑事赔偿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给予赔偿是否违反无罪羁押赔偿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采用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换言之,有罪公民被羁押,无论是轻罪重判或者是超期羁押,或者是构成犯罪但并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的羁押,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应否给予郑某赔偿,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再审判决并未全案撤销原判,因其属于有罪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的原则,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应当拒绝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判决维持了对郑某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部分,撤销了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部分,虽不属全案宣告无罪,但再审撤销盗窃罪不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罪不能成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给予郑某赔偿,是正确的,并不违背《国家赔偿法》关于无罪羁押赔偿的原则。 (三)对郑某的刑事赔偿如何具体计算。《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羁押的部分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羁押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所以,对此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基本上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方法问题也作出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的司法解释。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对郑某在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羁押的部分按照上述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在1995年1月1日以前被错误羁押的部分,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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