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管理论坛 | 理论模型 | 资料中心 | 企业软件 | » | ![]() |
» 战略理论 | 市场营销 | 人力资源 | 组织行为 | 财务金融 | 产品生产 | 经济学 | 专题文章 | 书籍下载 |
|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会计法(修订草案)》,这把世人呼唤已久的高悬于会计上空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斩断一切丑陋的会计舞弊行为,为会计信息带来一片清纯,为会计人带来温暖的阳光…… 另外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而以管理会计行为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的建立。这也同时表明了中国政府根治会计造假、打击会计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勇气。 3、建立健全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法赋予会计监督新内容,要求建立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特别强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与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如授权和批准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二是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针有关,如统计分析、业绩报告、雇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另外单位内部监督体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原则,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这样修改的目的在于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改变那种“事发无人负责”的局面,也更符合目前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对于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的内容,此举之目的在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覆盖面,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中介机构的社会鉴证职能,使社会监督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其监督主体是国家财政部门,并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一则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力度,二则达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查账,提高工作效率之目的。只有使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丰富会计监督的内容,才能维护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4、对会计记账规则作了完善性修订 新会计法除对依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作出完善性规定外,还增加了对公司、企业核算的一些内容:(1)对公司、企业如何确认、计量和记录会计基本要素作出了规定;(2)对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的披露作出了规定;(3)对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作出了规定;(4)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设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会计造假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 这些新规定的出台,以法律的威严震慑了企业造假行为的萌芽和发生,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获得以供正确决策的会计信息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增补这些内容之后还是比较抽象,所以有必要制定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及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主要解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这三张表的编制问题。而统一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将借以提高会计制度的统一。 二、对新会计法的几点建议 新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而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六条只对“单位负责人”的打击报复作出了规定,对除了单位负责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在法律上应作何处理本法则没有规定,我们觉得作为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另外,在新会计法中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编制提出了统一要求,但缺乏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使得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目标不明确,尽管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一些规定将在一些配套法规中出现,但为了表达上和内容上的完整性,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目标写进《公司法》的作法,我们认为也可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目标即“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写进《会计法》中来。这当然只是一孔之见。(责任编辑 萧萧) |
|
[ 电话:0571-85462761 王先生 QQ: 124520435 管理交流QQ群:54627770 软件服务QQ群:52786841 - 中国杭州
- 浙ICP备060220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