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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三、在侦查阶段适用辩诉交易的一些问题。 1、辩诉交易是否会引起一些相对人对辩诉交易的曲解,导致辩诉交易的滥用。辩诉交易原本是一种为了侦破案件而采用的权宜之策,但是如果侦查人员控制不当或过分依赖辩诉交易,很可能会导致相对人将辩诉交易当成法宝,不讨价还价就不作证、不坦白,这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十分不利。如何平衡辩诉交易的积极影响与负面影响的相互关系,是适用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 2、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大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但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不可能以大量牺牲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来换取司法效率的提高,这就需要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侦查人员很可能会对用于交易的、超越管辖权犯罪案件的危害性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可能会出现为了认定几万元的受贿罪,而用走私百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不予追究”的辩诉交易。这无疑违背了适用辩诉交易的本意。 3、辩诉交易的效力问题。在现阶段,侦查人员如果与某案件的从犯达成“不予追究”为结果的辩诉交易,多半会被公诉部门或法院以“遗漏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为由而否定。这样就使侦查人员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境地,辩诉交易相对人会指责检察机关的出尔反尔,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侦查人员下次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就只能冒着“两个嫌疑人都定不了罪”的危险而对两个犯罪嫌疑人不分主(犯)从(犯)均立案侦查,法律效果可想而知。如何让辩诉交易的结果得到起诉部门及法院的认可,是辩诉交易在侦查阶段适用时的又一大障碍。 4、辩诉交易由谁有效监督的问题。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会孳生腐败。如果对贪污贿赂阶段的辩诉交易权不进行有效的约束,必然会被某些人利用,那时就会出现“抓小(额)放大(额),抓从(犯)放主(犯)”等奇怪的现象。还有,侦查工作的秘密性又导致案件知情范围很小,直接影响辩诉交易的透明度。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制度是辩诉交易正常发挥作用的保证。 四、关于适用辩诉交易的几点设想: 1、在贪污贿赂案件侦查阶段推行辩诉交易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作基础。法制环境是透视一个国家执法水平的窗口。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实行辩诉交易的大前提。从经济建设水平到法制建设进程,从侦查人员的执法理念到执法素质,只有达到较高水平的地区和人员才具备执行辩诉交易权的必要条件。建议先在适宜的地区进行“贪污贿赂案件侦查辩诉交易”试点工作。 2、辩诉交易的适用尺度要把握好,从制度上防止辩诉交易权的滥用。 (1)启动辩诉交易程序的规定要明确,须为“确有必要时”才可使用,并对“确有必要”做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交易目的必须为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第二,被交易事项在量刑上,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等方面,必须远远小于当前案件可能获得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等(需要综合考虑)。 (2)辩诉交易主动权要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防止相对人“反客为主”,使侦查活动陷入被动。 (3)以“超越管辖权的案件”为辩诉对象换取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时,应有更严格的范围限制。侦查人员进行辩诉交易前要反复掂量孰轻孰重,要从大局出发,杜绝“部门本位”思想。 3、对辩诉交易结果的效力须出台法律法规予以认可,以维护侦查人员做出承诺的公信力。另外,对辩诉交易结果的效力范围也应有明确规定,即仅限于当次案件有效。今后再经他人(包括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举报的线索、证据,侦查(或有权查处)机关进行调查不受此次辩诉交易的限制,即辩诉交易相对人仅具有一次“侦查豁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有些人将辩诉交易当作自己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4、侦查人员要注意利用各种手段巩固辩诉交易的效果。辩诉交易只是一种获取证据的手段,侦查人员并不能完全依赖辩诉交易的结果,必须用各类证据对辩诉交易得到的证据(或证言)一一加以印证,形成牢固的证据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辩诉交易的效果。 5、对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阶段的辩诉交易要给与适当监督。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适当”二字。一方面要对其进行严密的监督,但另一方面监督范围又不宜过大,以免过分束缚侦查人员手脚。笔者认为:在内部以主管检察长审批为最佳;外部以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能部门进行单线监督为宜,特别重大案件的辩诉交易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 6、在辩诉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辩诉交易相对人进行辩诉交易必须是自愿的;其次,侦查人员要让辩诉交易相对人充分了解交易后果;还有,就是要让辩护律师⑤从嫌疑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接受协议和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做出明智的选择。 ① 辩诉交易相对人,指与检察机关进行辩诉交易的人员。如犯罪嫌疑人本人、同案共犯等。 ② 线索成型率,指从举报中心转来的、经过初查能够立案侦查的线索占总线索的比率。是衡量贪污贿赂工作的一个指标。 ③ 据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采用“辩诉交易”结案的案件。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向法院递交的辩诉交易申请,重点就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当庭予以确认。此案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时二十五分钟。 ④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某案件知情人对案件情况闭口不谈,但当侦查人员抓住其有嫖娼行为时,他态度作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言明只要不把他的嫖娼行为移送单位处理,他什么都愿意配合。综合考虑之后,侦查人员同意了他的请求。这就是一例典型的以“不揭发”为结果的辩诉交易。 ⑤ 这条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为相对人的情况而言。因为律师从经济收益上考虑是不愿意进行辩诉交易的。如果案件开庭,律师将能拿到更多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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